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搜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先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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