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人;重大信息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信息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本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本条第(二)款所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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