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外部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5、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6、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九)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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