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
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 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
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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