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20:03:08 股吧网页版
岱勒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存在被收购情形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工作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