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融资管理与决策
第五条 融资的决策机构: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预算编制工作,将次年的融资方案按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三)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总监确认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融资事项的审批:
(一)公司融资的审批金额权限如下:
1、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超过部分报董事长审议;
2、单笔融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超过部分提交董事会审议;
3、单笔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超过部分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已经纳入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融资金额不再重复纳入累计计算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申请购置、改良固定资产的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其他相关内容。
(三)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
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五)公司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融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六)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三章 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公司有关融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最高主管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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