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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