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投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年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上金额以下的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九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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