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三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
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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