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公司主要股东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未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策;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以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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