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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6:51:13 股吧网页版
光威复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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