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总体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六)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该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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