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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49:20 股吧网页版
万马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
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 结束。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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