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上级部门关于董事会有关制度规定,将董事会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授权对象”)行使。
第三条 授权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经营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董事会可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企业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董事会决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须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董事会有权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当授权对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应当调整或者收回授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相关工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将《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中的事项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详见“附件:授权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管理模式如下:
(一)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企业领导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二)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三)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四)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七条 授权对象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授权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授权人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门为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履行好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地履行授权事项决策职责,严禁越权行事。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授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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