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须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商业经验,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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