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行政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并设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聘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除外)、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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