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者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本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策。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以下投资事项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前述投资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条 在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批通过的,按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董事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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