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损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财务资助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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