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用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担保资料。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房产、固定资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有效权属证件;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与主债务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六)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分别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慎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送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提交的有关报告,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审议后,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出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决议,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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