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择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提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第十四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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