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需提交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要求:
(一)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
(二)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条、第七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于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已经
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经办、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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