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
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 4 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 5 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
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 6 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 7 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
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8 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 10 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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