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 3 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证券法
务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 4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
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 5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 6 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 7 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其
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 8 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 9 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1)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
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