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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 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专门设立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 4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第 5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6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7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 8 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 9 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予以搁置。

第 10 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11 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 1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4)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5)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
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6)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7)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

(8)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9) 根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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