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精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 3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
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 4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 5 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 6 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
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
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 7 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 8 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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