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 3 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法务部工作人
员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 4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 5 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法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
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总经理提议时;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7 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法务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法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 8 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9 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法务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
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5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10 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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