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 5 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 6 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 7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 8 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9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 10 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 11 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3)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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