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 4 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
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 5 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
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 6 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7 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 8 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 9 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
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 10 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 11 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 12 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
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
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