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兆丰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专门设立的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 3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 4 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5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 6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第 7 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应由公司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8 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审计委员
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 9 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10 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 11 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 12 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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