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中国-杭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
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1) 对外投资;
(2) 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3)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 提供担保;
(5) 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
他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筹资
的行为;
(6) 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 3 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
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
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和/或其他制
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控股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
议通过后,再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 4 条 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 5 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
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
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 6 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水准理解和
解释本制度所做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
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 述
第 7 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
项目投资金额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的标准,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
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
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 8 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
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
情况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
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
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
第 9 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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