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时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的金额、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衍生品交易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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