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座谈会等。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
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见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证券部存档备查,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
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
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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