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据《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
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
特定对象是指《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
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由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同意,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和业绩快报披露的窗口期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部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听人员应在《电话咨询登记表》(附件一)上记录相关内容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
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证券部门,由证券部门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按《预约须知》(附件二)应将有权人签发的《预约登记表》(附件三)和《承诺书》(附件四)通过电子扫描发送至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确认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
构人员等身份,《预约登记表》《承诺书》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按照公司相关规程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待事宜。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
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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