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
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秋志先生、林庆民先生、郑旭晖先生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上述候选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刘秋志先生、林庆民先生、郑旭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大进先生、谭丕强先生、赵威先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刘大进先生、谭丕强先生、赵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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