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较多、频次较高,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应当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特别要求:
(一)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
(二)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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