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4、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5、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6、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 资金;
8、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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