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比例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比例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享有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的股东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子公司实际情况,向子公司委派(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或推荐(适用于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人选,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任选由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符合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参照本条款及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公司及时披露的在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向公司报告;
(八)承担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东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后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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