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
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 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过去十二个月内, 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 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
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
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在公司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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