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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息”或“公司”)的委托,就赛意信息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赛意信息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

2、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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