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与高效运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和放弃权利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设立证券部。证券部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由证券部充分征求各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案,是指由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向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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