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审部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审部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内审部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为内审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公司预算。
第十条 内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内审部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内部审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的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或公司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三章 内审部职责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审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办理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审部的工作权限主要有:
(一)根据内审部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及其他专项分析、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参加有关部门的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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