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至少有二名为独立董事。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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