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或载体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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