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两类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全额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但低于 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30%(含 30%)但低于 50%(含
50%)。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 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并对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三会制度。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人员”)。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证券部,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