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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6 18:09:09 股吧网页版
电连技术: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7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
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第六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
过 5000 万元,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
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15,000 万元(包括 15,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的,由总经理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15,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十三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
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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