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 楼
13F Guangfu Century City,Xiaoshan District,Hangzhou,P,R,China 311200
总机:(0571)83685216 传真:(0571)83685215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文德”)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蒂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佩蒂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佩蒂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佩蒂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佩蒂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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