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进行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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