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富满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富满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富满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政府有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第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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