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为规范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
交易管 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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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四)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 负责投资前期,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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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询价,根据综合风险和收益等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投资申请,依照公司核决权限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在投资期间,建立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并定期向权责主管报告委托理财业务和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投资事后管理,指派人员跟踪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
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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