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董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 3 个月内,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无需股东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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